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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新法 補習班每年須送5次名冊

防範「狼師」進入補習班,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」修正案,教育部歷經半年研商,在這個月發布子法,明定補習班除了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外,相關人員都屬教職員工範圍,各補習班每年須分別在5個指定日前,將人員名冊函送法務部查詢。 教育部發布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」,落實推動補習班「實名制」。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科長蔣鎮宇表示,這項辦法明定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班上實際從事教學、協助教學、擔任輔導、行政及清潔等人員,都應列入教職員工名冊範圍,須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及核准。蔣鎮宇:『(原音)只要間接、直接有跟學生接觸到的,我們都納入,在補習班裡面接受聘僱的,我們都納入,我們都把他定到教職員工的範圍裡面;有一些臨時人員或工讀生,他不會接觸到學生,他只是在班外街上發送傳單的,這些就可以不用納入。』 教育部並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,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、資訊蒐集、查詢及利用。同時,為了持續查詢補習班人員是否有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剝削,經判刑確定,或通緝有案但尚未結案的情況,各補習班須分別在每年1月、3月、6月、7月及9月的10日前,將補習班人員名冊函送法務部查詢,若補習班負責人有法定不適任情事,就廢止補習班立案;若為教職員工,則應予解聘、解僱。 這項辦法也課予補習班人員通報責任,當各補習班人員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,對學生有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剝削等情事後,除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外,還必須在24小時內,通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。